孝感知名律师

-冯云峰

1867258529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处理的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2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导读:在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然而,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自己的索赔途径,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起诉不可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换句话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将会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给予该权利强制保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36条第l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问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全国服务热线

1898650678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