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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一、概述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人扶养扶养的人、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如: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存在的问题
1.诉讼形式问题。诉讼形式有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之分,所谓的单一诉讼就是原告、被告各方均是一人的诉讼,而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中至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
前文已经述及,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生前扶养的人、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有这么多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些人大多又是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因而这些人就一起起诉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其纠纷。一起起诉到法院,就只交一份起诉状,多位原告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栏处签名。这样,所有原告的起诉就成了共同起诉,其诉讼形式就成了共同诉讼,而且还是必要共同诉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共有人一同起诉要求侵害其共有物的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普通共同诉讼是单一诉讼的合并,这些单一的诉讼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取决于是诉讼标的是否是同种类的、是否方便诉讼及法院征询当事人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不是共同的,因而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起诉。
由于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起诉,因而各权利主体只能以单一的诉讼起诉到法院。由于各权利主体都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都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而,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考虑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将各个单一的诉讼合并来审理,但是按现行民诉法理论来说就应分开来判决。
2.受理中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起诉,如果当事人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起诉到法院,则应依法不予以受理,应告知各原告分别起诉。因为受理民事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提出的诉讼应有必要的事实与理由。由于各原告的权利内容不是共同的,有的原告根本就不能提出某些诉讼请求,即是说有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与理由的,因而应不予受理。相反,在实践中,立案法官都予以立案。
3.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原告把并不是共同诉讼的诉讼作为共同诉讼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状所列请求均是共同的,因而导致法官不能清楚具体那一原告提出了那个请求,该请求的具体数额是多少。针对原告这样的起诉,法官在判决时也仅模糊的判决。举例来说,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一级)后,张某与其儿子张某某(未成年人)、其妻子王某、其母李某、张大某(其中其母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靠张某及其弟弟张小某的扶养过生活,其父身体健康,有收入来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中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00000元。对于样的诉讼请求,法官能说清楚那一个原告提出了那个请求吗,每一个原告的每一个请求的数额又是多少呢?如果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其子、其父母提出的,这个我们可能好理解一点。那么,对于几个原告都可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那法官怎么理解?法官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也很痛苦。他们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采用模糊策略,做出模糊判决。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xxxx元;二、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样的判决,从形式上看,支持了各原告的所有请求,同时也驳回的各原告的其他其他诉讼请求。毫无疑问,这肯定是有矛盾的,既然支持了所有的请求,就不存在其他的需要驳回的情形。法官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张某其父不能请求被扶养扶养人生活费,故要驳回其请求,但是其父因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该请求应予以支持;还有就是因为当事人起诉起诉都是笼统的,法官也无法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如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驳回的话,那不但没有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反而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再有就是,从上述的判项中很难得出那一个当事人究竟享有多少权利,进一步说究竟得到多少赔偿款项。因为这在判项中是没有明确的,故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而判决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权威认定,结果反而不明确,这就没有直到法院解决纠纷的作用。因为就拿上面的案例来说,如果其母亲享有多少权利不明,那张某的弟弟在承担赡养费方面就容易发生争议,该争议一旦不能达成一致,结果就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的案件。如在有的案件中可能还涉及到继承继承分割财产的问题,或者涉及离婚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如果是上述的模糊判决,则势必又为随后的继承、离婚埋下了祸根。 
三、上述问题的解决
根据前文的分析,其实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当事人在起诉时没有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起诉,如果当事人分别起诉,人民法院分别审判审判或者合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来审理,那法院就很清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这样法院就省了很多事情同时也能克服上述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时应单个提起诉讼,法院分别受理。这样看起来,法院的受数就会有很大的增加,形式上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但是,如果法院把这些案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后来审理,实质上没有给法院增加多少工作量,只是增加了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因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一家人或者是亲属关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合并审理是比较容易的。这样的话,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论及立法与实践能保持一致。
立案立案法官在遇到像案例中起诉的情形时,就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分别起诉;如果审判法院在审判中遇到像案例中的情形,则可以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另行分别起诉。
当然,如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把案件作为单独的案件分别起诉,这对当事人来说,的确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加了不必要的重复。可以考虑让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须在起诉书中列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各自请求的数额,是共同享有的权利就共同享有,是单独享有的权利就单独享有;法院在判决时也必须对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判决,明确各当事人享有权利义务的量,不能搞模糊判决,这样才真正起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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