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知名律师
-冯云峰
18672585299
首页
律师介绍
赔偿知识
侵权纠纷
消费损害
交通事故
联系方式
赔偿知识
侵权纠纷
消费损害
交通事故
工伤损害
合同赔偿
离婚损害
国家赔偿
人身侵害
监护荣誉
赔偿法规
交通损害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申请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5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文章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律师:
冯云峰
[湖北]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tsglplss.cn/art/view.asp?id=911515161809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孝感知名律师
- 冯云峰
全国服务热线
1898650678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