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知名律师

-冯云峰

1867258529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

添加时间:2017年7月3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一文,p121—126。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应对策略,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全国服务热线

1898650678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