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知名律师

-冯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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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侵权的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冯云峰,孝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网络属于一个虚拟的世界,很多人会经常通过网络搜索来获取一些咨询和图片,这就有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随意下载他人照片是一种侵权行为,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网络侵权问题也得到相应的解决。那么网络侵权承担是怎样的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网络侵权承担

  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据《侵权法》应当承担的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

  民事。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的基本规则

  《侵权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的两种情况。

  《侵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这是规定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的网络侵权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

  三、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侵权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承担的相关资料。网络的发展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不少便捷,但从中也会出现许多危害事件,文明使用网络才是最正确的方式。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  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监护人尽了监护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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