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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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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方式 法律上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冯云峰,孝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方式

  因为环境的发展,许多人为的因素造成了环境的破坏,比如工厂废水排放,现阶段,我国对于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污染也是需要承担相关侵权。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方式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二、环境污染侵权方式


  《侵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三、环境污染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方式的内容,由此可知,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法律上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上因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那么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上又是如何将他们进行分类的呢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可以让我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迅速找到相关的规定以及需要承担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法律上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法律上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监护人尽了监护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原则和侵权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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