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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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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冯云峰,孝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规定》要求,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惟一的免责事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交通事故是无过错。机动车与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动,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钢筋铁骨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而言,是一种有高度危险的机器,机动车辆的保有者比行人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人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受伤后有的神智不清,有的被立即送往医院,难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机动车方当场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行人,有的甚至恶意伪造现场。并且,机动车的运营利益与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处于较低位阶,作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机动车方理应付出更多的代价,承担更严格的,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与弱者的公平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有的学者在过错原则中又分出一个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无过错原则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具体民事争议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应适用过错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过错推定原则也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而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又无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的一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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