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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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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划分的种类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孝感知名律师   http://www.jtsglplss.cn/

 冯云峰,孝感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高空坠物责任划分的种类

  在现代城市中,甚至在城镇中,高楼大厦越来越多了。小区里很多业主的生活也在或多或少受到相互之间的影响。因此,今天,就将关于;高空坠物划分的种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高空坠物划分的种类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第一,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第二,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第三,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二、高空坠物免责事由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

  三、高空坠物险范围

  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 经济损失。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高空坠物划分的种类;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介绍的是高空坠物划分的种类,然后,又介绍了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最后,还向大家介绍了高空坠物险范围。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实践中,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有很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也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

  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首先,补偿功能。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害者的部分损失,但对于某些不容易估计的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这部分带给受害者的反而是更大的伤害。而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更全面的弥补。

  其次,制裁功能。补偿性赔偿只是对受害者所受表面实际损失的一种等价赔偿,看似损失多少赔多少。对不法行为人来说补偿只是对其造成他人的损失的一种对价赔偿,而并没有对其本身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没有使违法者受到制裁的创痛,因此起不到制裁、惩戒加害人的作用。而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使其承担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来制裁不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这样才能使加害人永生难忘,以达到制裁效果。

  再次,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并不只是要使加害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得到严厉的惩处,它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他人,对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遏制与单个人的没有关系,遏制是指确定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三个功能中,补偿是起点,制裁是手段,遏制才是最终的目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的内容,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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